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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陽江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修訂稿)》意見的公告
          來源:本站 時間:2016-07-12 15:59 【字體: 】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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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4月我市對《陽江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下稱《管理規(guī)定》)進行了初次修訂,多年來,《管理規(guī)定》對規(guī)范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市場起到了較大的作用。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實施和招標投標工作改革的推進,現《管理規(guī)定》已不適應當前招投標工作發(fā)展需要,亟需對《管理規(guī)定》進行修訂。根據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陽江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修訂稿)》(征求意見稿),對原《管理規(guī)定》進行了較大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告時間20個工作日,歡迎社會各界人士提出意見并反饋我們。

          聯系電話:0662-3428832  

          聯系人:申生

          附件:《陽江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修訂稿)》(征求意見稿)

              陽江市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

              2016712

          附件:

          陽江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

          (修訂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的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貨物、服務。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造價咨詢等服務。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發(fā)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qū)域內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做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的核準工作,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檢查。

          住房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能源、商務、經信等專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職責分工,依法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本行業(yè)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下稱交易中心負責為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按規(guī)定收取交易服務費,并接受行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

          審計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部門、招標投標當事人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審計監(jiān)督。

          監(jiān)察機關依法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參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jiān)察對象實施監(jiān)察。

          第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完成全部或者部分招標投標交易、公共服務和行政監(jiān)督活動,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開發(fā)、檢測、認證、運營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電子招標投標信息系統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必須招標的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征地、拆遷、設計、墊資和介紹建設用地等為條件,或以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消防等專業(yè)為理由,要求工程發(fā)包人將建設工程發(fā)包給其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章  招標范圍和標準

          第七條 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工程建設項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級政府財政性資金,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yè)單位自有資金、借貸資金及援助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

          (三)使用國家發(fā)行債券所籌資金、國家政策性貸款資金、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建設項目,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四)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fā)銀行、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等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以及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五)選擇社會投資主體的政府特許經營項目、國有自然資源的經營性開發(fā)項目;

          (六)國家、省和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第八條 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規(guī)模標準為: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萬元(含一百萬元)以上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拆除工程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園林綠化)等;

          (二)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萬元(含一百萬元)以上的水利、交通(含鐵路)、能源(含電力)、農林、通信等專業(yè)建設工程;

          (三)單項合同估算價一百萬元(含一百萬元)以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

          (四)單項收費基準價(合同估算價)在五十萬元(含五十萬元)以上的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jiān)理等服務類項目。

          第九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批或核準,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huán)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適宜招標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三)部分使用國有資金并且國有資金不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 

          (四)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用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的;

          (五)按照規(guī)定程序經過兩次或以上公開招標失敗的 ;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 。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超過1.5%,且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費用明顯低于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的,方可被認定為有本條第四項所列情形。

          第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批或核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搶險救災不適宜招標的;

          (二)停建或緩建之后恢復建設,且中標人未發(fā)生變更的;

          (三)施工企業(yè)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yè)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與主體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且原中標人仍然具有承包能力的;

          (六)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七)按照規(guī)定程序經過兩次或以上邀請招標失敗的;

          (八)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

          第十一條 招標人在招標活動中對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的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等按規(guī)定需要作出調整的,應向原審批、核準部門重新辦理有關核準手續(xù)。

          第三章  招標和投標

          第十二條  依照本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選擇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招標人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其招標代理資質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其他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義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機構的名義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

          禁止招標代理機構從事同一建設工程的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

          第十四條  依法必須招標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經按照規(guī)定取得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的項目批準文件以及招標方式、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的核準文件;

          (二)招標人已依法成立;

          (三)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項目投資主體或特許經營主體招標,其選擇方案已經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設備、材料招標,除了符合以上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的已經按照規(guī)定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

          (二)具有符合規(guī)定同時滿足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及技術文件等必要資料。

          第十五條  招標人在發(fā)布招標信息公告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前,應將招標申請、招標公告、資格審查文件和招標文件等有關招標資料報送招標管理部門備案,符合備案條件的,招標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招標備案。

          招標人應使用建設工程招標公告、資格審查文件和招標文件示范文本,招標人如提出與示范文本不一致條款的,應在備案時向招標管理部門作出特別說明,招標管理部門應對上述條款進行重點監(jiān)管。

          招標管理部門發(fā)現備案材料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的,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責令招標人改正。

          招標人對編制的資格審查文件及招標文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招標人完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備案后,應攜帶招標管理部門備案意見及相關資料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招標項目交易登記,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招標項目交易登記。

          第十七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發(fā)布招標信息(含招標公告、資格審查文件、招標文件、施工圖紙、招標控制價及工程量清單等)。招標信息至少應當在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進行發(fā)布。公開招標項目招標信息發(fā)布不得少于20日;邀請招標項目可不發(fā)布招標信息,但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招標項目條件的特定投標人發(fā)出投標邀請書,確需發(fā)布招標信息的,發(fā)布時間不得少于20日。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招標項目,其資格預審文件發(fā)布時間不得少于10日。

          第十八條  采用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工程所需的最低條件設置投標人資格條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

          第十九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要求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在招標項目截標時間前從其銀行基本賬戶轉入招標人委托的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投標保證金專戶。施工招標項目的投標保證金繳交額一般按照招標控制價的2%設置,服務類招標項目的投標保證金繳交額一般按照服務收費基準價的2%設置。在項目開標現場,通過招標人、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管理部門三方解密的方式共同確認按要求繳納了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名單。

          投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該投標文件將被拒絕,作無效投標處理。

          投標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投標保證金將不予退還:

          (一)在投標截止之后至投標有效期限終止期間撤回投標文件的;

          (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或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履約擔?;虿慌c招標人訂立承包合同的;

          (三)由于違法行為被取消投標資格或中標無效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采用招標方式發(fā)包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項目的招標控制價應當根據國家及行業(yè)有關規(guī)定由有資質的單位承擔編制,并由兩名以上具有執(zhí)業(yè)資格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完成及加蓋其注冊執(zhí)業(yè)章和所在單位公章;服務類招標項目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計算的基準價作為項目的招標控制價。

          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控制價應按規(guī)定報送財政部門審核,其審定后的工程造價作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控制價。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控制價應按規(guī)定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備查。

          一個建設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施工招標控制價。施工招標控制價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一并發(fā)出和公布,其公布的

          內容應具體包括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或單項費用、主要材料價格等,不得采用以工程總造價金額方式公布。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招標項目要合理設置投標報價上限的,其投標報價上限應根據不同的工程類型、工程付款方式等因素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具體辦法另行制定)。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不得高于招標人設置的投標報價上限,否則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第二十二條 施工招標項目實行工程量清單報價制度。招標人在發(fā)出招標文件時,應同時向投標人提供招標工程量清單。招標工程量清單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招標人應當對招標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投標人應當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招標文件、招標工程量清單、設計文件、企業(yè)定額、施工現場情況和投標時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結合企業(yè)成本、市場價格以及招標文件載明的風險費用等編制投標報價。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投標人可自行組織對工程現場及周圍環(huán)境進行踏勘,但應承擔踏勘現場所發(fā)生的自身費用及一切責任事故。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 ,以書面形式在陽江市

          公共資源交易網上通知所有獲得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五條 潛在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答復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對異議的答復構成對招標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24條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招標人的任何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或者為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或者監(jiān)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單位),都無資格參加該招標項目的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職責。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爭,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條 開標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的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開標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擬參加投標的所有投標人應按招標人要求派員參加開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三十一條 開標時發(fā)現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標文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一)投標人未按照招標人要求派員按時參加開標或未按照招標人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原件查驗的。

          (二)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送達指定地點或者逾期送達的。

          (三)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裝訂、密封和標記的。

          (四)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五)投標人遞交兩套或者多套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的;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份數提交投標文件的。

          (六)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證書、證明資料文件原件核驗或提交無效的證書、證明資料文件原件核驗的。

          第三十二條  發(fā)展改革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適合本市的評標專家專業(yè)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并組建我市工程建設項目綜合評標專家?guī)臁7e極開展與省內外相關綜合評標專家?guī)鞂?,逐步實現評標專家資源共享和評標專家異地遠程評標,為招標人跨地區(qū)乃至在全國范圍內選擇評標專家提供服務。

          評標專家一般應由從事相關專業(yè)技術工作滿8年并具有中級或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的工程經濟技術管理人員組成,在職國家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招標管理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專家?guī)臁?/SPAN>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健全完善對評標專家的入庫審查、考核培訓、動態(tài)監(jiān)管和抽取監(jiān)督等管理制度,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管理,嚴格履行對評標專家的監(jiān)管職責。對于不能勝任評標工作或者有不良行為記錄的評標專家,應當暫?;蛘呷∠湓u標專家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工程建設招標項目一般實行資格后審制度。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評標前,資格后審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資格后審委員會成員原則上應由招標人全部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專家?guī)熘幸噪S機抽取方式確定,總人數為5人或以上單數。招標人和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配合有關專家做好資格審查工作,但不能對資格審查工作產生實質性影響。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不符合資格后審合格條件的,資格后審委員會應當對其投標作出無效投標處理。

          通過資格后審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不足3家或經評議有效投標的投標人少于3家,招標人應當修正招標方案,依法重新組織招標或報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核準招標方式。

          第三十五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為5人或以上單數。

          國有資金投資的招標項目,其評標委員會成員原則上全部由資格后審委員會從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的專家組成。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派代表列席評標委員會相關會議,以了解項目有關情況,但不能對評標活動產生實質性影響 。根據項目實際需要,招標人可在應抽評標專家的基礎上增加備選評標專家,總數不能超過2人。

          采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且招標控制價達到20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建設工程施工公開招標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從專家資源較豐富的市外交易中心的評標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評標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專家,且相關專業(yè)類別的專家比例應達到80%以上,不足部分從本市評標專家?guī)熘谐槿?;根據工作要求,較大規(guī)模的服務類招標項目根據實際需要可參照上述辦法抽取市外評標專家。

          招標控制價低于2000萬元的建設工程施工公開招標項目或邀請招標項目或根據工作需要不從市外評標專家?guī)熘谐槿<业姆疹愓袠隧椖浚袑<覒獜谋臼袑<規(guī)斓南嚓P專業(yè)類別專家中抽取。當相關專業(yè)的專家不能滿足評審需求時,應從相關行業(yè)類別專家中補抽。

          非國有資金投資的招標項目,招標人代表可以進入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并且須

          具有工程技術、經濟方面中級或以上的職稱。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擔任資格后審委員會和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格后審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按規(guī)定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簽字蓋章、加蓋投標人單位公章;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四)投標文件未按規(guī)定對質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量清單和投標報價等方面分別作出響應和書面承諾;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標人設置的投標報價上限;

          (六) 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

          (七)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八)投標文件未按規(guī)定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

          (九)采用暗標方式評標的技術標書副本出現投標人名稱、具體人名或可以判斷投標人的標識或文字,或者技術標書的正本與副本內容存在不一致;

          (十)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 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擅自更換,但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xù)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在中標結果確定之前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保密,評標委員會成員、工作人員及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評標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評標情況。

          第三十八條 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評標定標辦法一般有合理低價法和綜合評估法,其具體評標標準和辦法另行制定,招標人應根據項目需要編入招標文件中。

          工程造價低于2000萬元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項目和單項服務估算價(工程收費基準價)低于200萬元的造價咨詢、監(jiān)理等服務類招標項目(設計項目除外)應采用合理低價評標法評標。合理低價法只對商務文件進行評審,不用編制技術文件,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及有關評價標準,評標委員會推薦報價低于并最接近評標基準價的投標人為中標人。

          工程造價2000萬元(含本數)以上的施工公開招標項目和單項服務估算價(工程收費基準價)高于50萬元的設計公開招標項目,以及單項服務估算價(工程收費基準價)200萬元以上

          (含200萬元)的造價咨詢、監(jiān)理等服務類招標項目應采用本綜合評估法評標。綜合評估法是對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技術因素、信用評價等進行評分。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和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評標委員會推薦綜合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人。

          評標委員會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評標程序、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招標文件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并對評審結果簽字確認。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依次推薦前三名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九條 評標結束后,評標結果(包括中標單位及中標價、工期、質量標準、擬派人員等信息)應在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網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的,招標人確認中標結果,并在7日內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

          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組織招標:

          (一)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

          (四)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

          (五)不符合中標條件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的投標報價為合同價;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應當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將施工合同及其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備案。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二條 為體現建設工程優(yōu)質優(yōu)價,招標人應當在施工和監(jiān)理招標文件及合同中設置有關工程創(chuàng)優(yōu)的獎勵條款,具體的獎勵按有關規(guī)定數額的幅度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獎勵費用作為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三條 設有投標保證金的,評標會結束后5日內,招標人應按照規(guī)定退還前三名中標候選人之外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承包合同簽訂后5日內,招標人應按照規(guī)定退還前三名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四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在簽訂承包合同后5日內向招標人提交履約擔保。施工類招標項目的履約擔保額為:中標下浮率在20%(含20%)以下時,履約擔保金額為工程承包合同價的10%;中標下浮率高于20%時,履約擔保金額為中標價與招標控制價之間的差額。服務類招標項目的履約擔保金額為工程承包合同價的10%。

          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招標項目,中標人須向招標人提交由商業(yè)銀行分支機構以上(含分支機構)銀行部門出具的履約保函或現金形式履約保函。中標人向招標人提交由陽江市范圍外的商業(yè)銀行分支機構以上(含分支機構)銀行部門出具的銀行履約保函,應當經擔保銀行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采用現金形式的履約保函,中標人應將履約保證金匯入招標人指定的賬戶,該賬戶實行招標人、監(jiān)理單位和中標人三方共同管理,各方簽訂管理協議,做到??顚S谩V袠巳嗽跊]有出現違約責任的情形,在有效期內的履約保證金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經招標人、監(jiān)理單位和中標人確認后方可退還給中標人。

          非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招標項目,履約擔??梢蕴峁┱袠巳怂饨邮艿纳虡I(yè)銀行或保險公司或已在本市備案的擔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與履約擔保數額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擔保。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按規(guī)定不能在商業(yè)銀行出具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如屬政府財政全額撥款的項目,由招標人向財政部門提出擔保申請,財政部門出具與履約擔保等額的資金證明書;如不屬政府財政全額撥款的項目,則招標人應與中標人簽訂支付工程款的承諾協議,作為支付擔保的依據。

          銀行或現金形式的履約保函可在招標文件和工程承發(fā)包合同中約定按分部分項工程量的比例分別開立統一提交,如約定的分部分項工程量完成,可分步解除相應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履約擔保責任。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包和違法分包。

          中標人必須按投標文件承諾的人員派出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班子,其人員變更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并經招標人同意后,報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不得隨意調整建設規(guī)模、標準和內容。項目實施過程中,確需工程變更(包括變更設計、補充設計、現場簽證)或其他原因而引起增加工程造價的,應按照《陽江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工程建設項目按規(guī)定的設計圖紙建成完工后,招標人和承包人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工程結算,并按規(guī)定將工程結算文件及其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備案。

          第四十七條 各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加強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監(jiān)管,按照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逐步建立企業(yè)和個人誠信檔案數據庫,作為投標人的誠信評價依據。

          投標人在參加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前,應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誠信登記手續(xù)。

          第五章  投訴與處理

          第四十八條 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

          前款所稱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

          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四十九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投訴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六)署名。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并蓋章,并附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提供所在單位工作的社保證明及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等證明資料。

          (七)提起投訴日期。

          第五十條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處理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

          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本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其中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理投訴,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協助,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和弄虛作假。必要時,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十一條 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監(jiān)督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給予處罰:

          (一)必須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將必須進行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規(guī)避招標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發(fā)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或者同一招標項目在不同媒介發(fā)布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的,或者不同步在指定媒介發(fā)布招標公告的;

          (三)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的;

          (四)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五)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六)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七)招標代理機構違反規(guī)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九)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發(fā)出中標通知書或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的;

          (十)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不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

          (十一)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或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

          (十二)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的部份主體、關健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五十三條 依法應招標而規(guī)避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和施工報建手續(xù),財政部門和工程造價管理部門不得審核工程結算,監(jiān)理單位不得簽署監(jiān)理意見,否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項目審批、核準部門不依法審批、核準項目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依照規(guī)定經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可以不進行招標或者按照有關規(guī)定招標人可自行選擇不采用招標方式發(fā)包的工程建設項目(限額工程發(fā)包項目除外),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發(fā)包前按規(guī)定將有關資料報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招投標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發(fā)包活動應執(zhí)行本市現行有關管理規(guī)定。

          第五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為5年。在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規(guī)定進行修訂或廢止。200949日修訂的《陽江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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